坚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山东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发布时间:2020-09-10信息来源:山东农业信息网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日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发布《关于共治共享,坚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加强食用农产品全链条质量管控,营造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
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 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得生产不符合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不得隐性添加任何物质。
2. 农(兽)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标签还应标注安全间隔期。
3. 农(兽)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实行定点经营。
4.农(兽)药经营者采购农(兽)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兽)药经营者采购农(兽)药。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建立购销记录(或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兽药的相关信息。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在生产养殖全过程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1.购买农资产品应到正规农资经营单位购买。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网上购买农资要做到索证索票。
2.使用农(兽)药前应仔细阅读标签,按标签标注的规定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肥料、饲料等投入品;应当严格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
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食品添加剂;严禁在畜禽、水产养殖上使用人用药品和原料药;严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保存二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测。
5.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其产品上市前,应当确保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按照规定主动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6.农产品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没有以上相关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2.销售者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严禁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严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严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积极整改。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规违法及犯罪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制售病死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制品,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大力倡导依法、诚信生产经营,为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电话:12316;山东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531-85121666;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45。
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信息来源: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信息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站联系的,本站会及时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