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9信息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农业农村局,广德市、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现就2020年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示范社。符合《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三)增设申报条件。

1.对没有小农户成员实际参与的合作社,不予推荐。贫困地区的合作社成员中达不到5户贫困户社员的,不予推荐。

2.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没有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的,不予推荐。

3.家庭农场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合作社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的,不予推荐。

4.没有报送2019年年报公示信息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不予推荐。

5.不能及时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没有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6.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有过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推荐。

二、名额分配

依据各市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分配(见附件3)。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淮河行蓄洪区脱贫攻坚座谈会纪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皖北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脱贫攻坚期倾斜支持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对32个贫困县每县定向增加1个省示范农场、1个省示范社指标。在此基础上对大别山革命老区贫困县、沿淮行蓄洪区重点贫困县、深度贫困县、大别山外革命老区贫困县和皖北地区(6市4县)每个县(市区)再定向增加1个省示范农场、1个省示范社指标(不重复计算)。

各市、省直管县(市)在分配指标推荐申报的基础上,均再推荐1个备选单位参加评审。

经省级组织各市交叉互查、专家评审淘汰的名额,首先从各市备选单位中替补,不足的由省专家评审组从其他市县备选单位中择优推荐替补。

三、申报、核查及评定程序

(一)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将申报名额分配到县(市、区)。定向增加的78个指标必须确保定向到县(市、区)。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和分配名额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对于涉及其他系统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三)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县(市、区)推荐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复核后,会同汇总表(见附件4、附件5)书面报省农业农村厅(针对78个定向指标申报的要求明确注明,备选单位不得占用定向指标)。

(四)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各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交叉实地抽查。在此基础上,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厅长办公会研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发布。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各市、省直管县于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1套以及汇总表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省示范农场、省示范社申报材料分别按附件1、附件2要求报送。

(二)申报材料格式、内容总体比照上年,注意两点:

1.贫困地区的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脱贫,并提供贫困户的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以备抽查;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的也要提供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用工工作量统一规范为2019年全年*人*天)。

非贫困乡(村)的申报主体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汇总表中予以注明。

2.申报主体汇总信息表仅限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主体申报材料中摘录,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填报。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内容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带动贫困农户多、脱贫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三变”改革试点的合作社;

3.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合作社;

4.开展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5.已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6.已列入安徽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7.农村产业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8.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9.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注重民族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推荐(申报时要注明)。

(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督导申报主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各市、省直管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推荐申报主体的信息汇总和审核把关。

(四)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本着明确职责分工、权责相当的原则,谁推荐谁负责,谁复核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和交叉实地抽查工作。

(五)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联系人:章新振、陈向前;联系电话:0551-62666833(兼传真)、62666786;邮箱:ahnwhzjjzdc@163.com


附件:1.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3.各市、省直管县申报省示范农场、省示范社名额分配表

      4.2020年申报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5.2020年申报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汇总表

     附件.doc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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