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数据竞争国际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07信息来源:中国农网

本网讯 1月5日,中央党校政法部、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在中央党校共同主办“数据竞争国际执法案例与启示研讨会”,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部副主任杨伟东主持开幕式,中央党校副教育长卓泽渊致开幕辞,中国职业教育学会会长鲁昕、文化和旅游部信息中心副主任曹树军、西湖大学堂校长王为、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张效羽、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巡视员聂林海、阿里研究院竞争政策中心主任崔书锋、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经济法室主任王伟等多位知名专家学者就数据竞争国际执法这一话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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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竞争国际执法案例与启示研讨会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发布《数据竞争的国际执法案例与启示》研究报告,报告以Google Search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Facebook/WhatsApp 合并案为例,指出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更容易发现市场动态竞争的走向,在竞争策略上取得时间上的优势,甚至通过事前将有发展潜力或未来可能与之竞争的平台并购,更加巩固市场地位,成为网络平台与算法技术研发及创新服务发展的领导者。报告认为,为了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要更加合理地看待平台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各类问题,要充分看到数字经济高频创新和动态竞争的特点,从而构建起适应数字经济发现的竞争规则。

中国职业教育学会会长、原教育部副部长鲁昕认为:人类社会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全面重塑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以及国际贸易格局,数据已经成为新的竞争资源。因此对于数据竞争国际案例和新垄断法的研究具有法律意义、经济学意义、政治意义、治理意义、科技意义。站在垄断法律行为的高度去重新认识企业经营活动,这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的综合治理能力。

从促进我国数据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应当鼓励数据共享行为,但数据共享又不能完全离开个人信息保护,否则,数据产业可能进入野蛮生长状态。

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张穹指出,用户个人数据的权利和保护要进行细致的划分。个人数据使用要有明确的知晓权、确认权和更改权。企业作为数据的生产者,数字经济必然是垄断经济,对数据垄断需要辩证分析,数据竞争产生对反垄断法的概念带来了影响,像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此也是下一步符合互联网信息时代的修改反垄断法需要考量的主要问题。

阿里研究院竞争政策中心主任崔书锋认为,大数据之所以成为竞争政策关注的问题,源于大数据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如何平衡保护竞争与经济效率的关系,造福消费者与保护隐私的关系,如何在执法中引入有效分析工具问题、如何客观评估大数据对竞争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厘清大数据在竞争法上的性质地位。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巡视员聂林海提出五项主张,他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应当加快数据制度规划的研究制定,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发展和规范要并举,避免大平台的数据垄断侵犯消费者与中小企业的权利;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要严肃约束、依法惩处;同时还应加快信息技术的应用,加快数据的互联互动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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