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整改方案》第二十三项整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0-03-25信息来源:辽宁农业农村厅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问题二十三:辽宁省整改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制定细化整改方案并推动实施,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认真履行整改工作主体责任,被动应对。承担整改任务的36个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省旅游发展委等14个部门和单位未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省发展改革、林业等部门虽然制定了整改方案,但没有对整改任务进行分解,没有明确责任单位,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整改目标 

  制定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三、整改措施 

  (一)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保”的原则,结合全省整改工作目标,制定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二)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各项整改措施,紧盯本行业本领域内各地区整改工作,加大督导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完成整改及验收。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辽宁省工作协调组521日报送了《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渤海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报告》,对我厅承担的3项整改任务制定了整改目标、整改措施;930日报送了《省农业农村厅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渤海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对我厅承担的3项整改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分工、推进落实。73日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渤海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督导工作的通知》;724日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渤海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分解与责任分工》,对我厅承担的3项整改任务和9项督导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和责任分工。 

  (二)将省《整改方案》正文中提到的8项主要任务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机结合并纳入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以下简称农业环保)总体工作之中,实行同时谋划、同步推进、同期完成。成立了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业环保和整改落实各项工作的领导小组,陈健厅长任组长,其他有关厅领导和厅属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厅机关17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厅属服务中心5位副主任、12位内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督促指导各市农业农村局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机构。认真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原则。 

  (三)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省《整改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整改措施,78印发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9-2020年)》《辽宁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辽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方案》、719日印发了《辽宁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任务分解与责任分工方案》等贯彻落实方案,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层层分解任务、压紧压实责任。严格执行一项任务、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张图表、一抓到底工作机制。 

  (四)分别于71012调度了各市半年、前三季度、全年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前三季度调度情况,分别致信各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进一步推进农业环保和整改落实有关工作。从7开始,按月调度各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和厅内各有关处室牵头组织整改落实进展情况。围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群众举报问题和交办的提示督导问题,及时督导调度各有关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实情况、推进整改落实。按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按时完成并回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按月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 

  厅内各有关处室和厅属服务中心各有关内设分支机构,依据各自承担的具体任务,细化责任分工,通过会议部署、会商调度、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对各市打好攻坚战和推进《整改方案》整改落实进行督促指导。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需要详细了解的情况,请直接联系我厅政策法规处(农业综合执法局)。联系人:杨雪松,联系电话:024-23447609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联系方式,或通过电话向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交寄邮戳日期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325日至2020331 

  受理部门: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324 


阅读 18

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信息来源: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信息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站联系的,本站会及时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