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洋伏季休渔5月1日开始
发布时间:2020-04-27信息来源:山东农业信息网
从省农业农村厅26日召开的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视频会议上获悉,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总队长辛荣民介绍,伏季休渔期间,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地笼”,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需租用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获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组织实施。
“伏休管理点多面广、船多港杂,涉及海上、港口、船厂等,关联捕捞、补给、运输等多个环节。”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李希信说,必须把诸多要素集中到一个棋盘上,从海上、陆上、港口等各个环节全面发力,形成闭环管理,做到不留死角、不存盲区,筑牢伏休管控严密防线。
我省要求,各地要及时通知所有应休渔渔船按规定时间及时返回船籍港进行停泊,确保5月1日12时前全部回港。所有回国的远洋渔船,必须在指定的威海市石岛新港、沙窝岛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渔港、烟台市中柏京鲁渔业有限公司渔港、青岛市薛家岛渔港(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停港。充分运用大数据、雷达探测等新技术,提高渔船和渔港监控水平和监控效率。
另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海上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敏感时段、重点海域、交界水域、重要渔场及渔港的执法检查,重点对异地挂靠、异地坞修、大型冷冻、“拖网改刺网”、“拖网改围网”、外省籍及被有关单位扣押渔船实施严格核查和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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