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进口冷链食品加工经营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8-07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
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查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记者今天获悉,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会同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食用农产品专业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进口冷链食品加工经营疫情防控工作规范》,供本市从事进口冷链水产品、肉类等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规范》包括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健康管理、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严格落实贮存运输环境清洁消毒、认真做好分割/分装加工过程洗消工作、加强公共区域防控、做好个人防护、做好冷链食品销售过程的防控、消毒液的配置与使用、异常情况处置与报告等十方面,共32条细则。
《规范》中,对食品进货查验做出了详细规定。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必须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生猪产品必须具有“两证一报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禽肉产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畜禽肉类食品还应当查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此外,冷链食品企业应当将采购、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等相关追溯信息,按要求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也可以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打印追溯单,随货同行。运输冷链食品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每批次运输完毕后,应当用消毒液对车辆和食品冷藏箱内外壁实施全面消毒。
《规范》还提到了发现异常情况时的处置和报告。一旦接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样品,冷链食品企业应根据当地要求对相关物品和环境采取及时应急处置,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和对可能接触人员及时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等措施。
冷链食品企业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或排查发现为密切接触者时,企业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并按要求封闭其所在工作场所以及员工宿舍等生活场所。
冷链食品企业一旦发现病例,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员工作业的工作场所及其加工的禽肉类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
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查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记者今天获悉,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会同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食用农产品专业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进口冷链食品加工经营疫情防控工作规范》,供本市从事进口冷链水产品、肉类等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规范》包括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健康管理、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严格落实贮存运输环境清洁消毒、认真做好分割/分装加工过程洗消工作、加强公共区域防控、做好个人防护、做好冷链食品销售过程的防控、消毒液的配置与使用、异常情况处置与报告等十方面,共32条细则。
《规范》中,对食品进货查验做出了详细规定。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必须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生猪产品必须具有“两证一报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禽肉产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畜禽肉类食品还应当查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此外,冷链食品企业应当将采购、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等相关追溯信息,按要求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也可以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打印追溯单,随货同行。运输冷链食品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每批次运输完毕后,应当用消毒液对车辆和食品冷藏箱内外壁实施全面消毒。
《规范》还提到了发现异常情况时的处置和报告。一旦接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样品,冷链食品企业应根据当地要求对相关物品和环境采取及时应急处置,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和对可能接触人员及时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等措施。
冷链食品企业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或排查发现为密切接触者时,企业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并按要求封闭其所在工作场所以及员工宿舍等生活场所。
冷链食品企业一旦发现病例,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员工作业的工作场所及其加工的禽肉类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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