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立法防治土壤污染

发布时间:2021-01-04 09:10信息来源:农业之友

据介绍,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相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按照规定,内蒙古所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立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及回收、处理站点,加强对相关物品使用、回收的监督管理。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内蒙古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编制、实施修复方案,主要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内蒙古明确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矿山企业以及输油输气管线、污水管网设施、储油罐、加油站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据了解,内蒙古将对未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监管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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