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22信息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60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9〕9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捕捞渔民按照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实施方案》公布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经我厅批准,在此之前批准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以及菜子湖(包括长河)、巢湖(包括裕溪河)水域等8个重要支流(具体范围见《实施方案》)除禁捕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经我厅批准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其他水域

各地根据水生生物保护实际,需要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的,经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已经批准实施禁捕的,继续执行。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另行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各地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六、其他事项

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捕保护区之外的水域)禁渔期制度,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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