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拟加强困难妇女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22-10-27信息来源:中国农网

10月27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保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加促进男女平等的规定。该款修改为:“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提出,修订草案删除现行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的规定,不利于压实政府责任,建议予以恢复。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采纳这一意见。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对保障困难妇女权益作出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群体的重要讲话精神,将该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工会、妇女联合会有权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地方建议,根据实际做法,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为:“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一些媒体在进行报道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开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甚至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报道,侵害妇女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对此应当加强规范。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的内容属于妇女工作和妇联工作的具体事项;有的内容其他法律已作明确规定;有的内容应当考虑到社会生活比较复杂、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作过细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把握,建议进一步简化有关规定,突出解决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精简。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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